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恒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峡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04民初565号 原告:山东恒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中德广场A座7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峡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怡峡街197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凤凰岭街197号6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恒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峡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恒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提取物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