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121民初859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院子村新房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2********。
被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东夫村东夫路南二巷1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71966********。
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太保庄街道凤凰岭街197号6号楼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637989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2025年3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又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