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侨立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申7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侨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
法定代表人:丁信荣,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侨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侨立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现获悉**公司曾于2017年5月8日出具一份材料,该材料确认侨立公司系**酒店、**商场及**公寓L座楼幕墙工程三个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公司在该材料中还确认了上述幕墙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为5255793.1元。另2011年8月10日,**公司(甲方)与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乙方)、正泰公司(丙方)就**广场酒店项目的玻璃幕墙工程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2011年11月10日,正泰公司与大连筑成**广场酒店项目部签订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水电费具体支付《协议书》;2013年5月13日,正泰公司与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主方、**公司签订《**广场工程材料计划单》;2013年7月26日,**公司与正泰公司确认**酒店幕墙装饰工程相关材料定价,签署《定价单》。上述文件中均由侨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实际施工方,在正泰公司负责人处签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侨立公司再审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加盖公司印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侨立公司另提交出具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的《情况说明》,称其现知道再审申请、新证据提交均已经超过法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但认为生效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希望通过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方式提起再审,请求法院出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根据侨立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为可以确定**广场酒店外立面装饰工程系由侨立公司进行施工,且其与正泰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但对于**广场商业项目及公寓L座幕墙工程,侨立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发生在正泰公司与**公司之间,且正泰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无法确定侨立公司与上述两项工程存在何种关系。原审判决综合本案证据,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侨立公司要求正泰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自知道或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侨立公司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东阳市侨立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蔚大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