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2民初4186号
原告: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治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菊,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岗,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宇,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智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付延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艺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智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智远街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真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菊、李玉岗,被告正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段晓宇,被告智远街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本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真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泰公司、智远街道支付真艺公司施工图设计费115284元;2.诉讼费用由正泰公司、智远街道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智远街道因济南市历下区济炼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找到真艺公司为其设计效果图、整套施工图和预算书,真艺公司按照智远街道要求完成设计;2014年12月24日正泰公司竞标成功。智远街道在官网上公布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第五条第(九)条第(10)项明确说明了该施工图设计费115284元由中标单位向设计单位支付。现正泰公司、智远街道拒不支付真艺公司施工图设计费。
正泰公司辩称,不同意真艺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真艺公司无权要求正泰公司依据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第五条第(九)条第(10)项支付115284元设计费。真艺公司所指的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第五条第(九)条第(10)项为:投标人在报价中还应包括向施工图设计单位交纳的施工图设计费(设计费115284.00元),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单位支付该费用。但是根据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济炼社区居委会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图,可以明确出具此份施工图的设计单位为山东展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而非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真艺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否则真艺公司既非合同当事人,亦非施工图设计单位,与济炼社区居委会改造装修工程无关,没有资格要求答辩人支付招标文件约定的设计费。
第二、正泰公司向真艺公司转款20000元并非承认其为涉案项目施工图的设计单位。正泰公司于2018年2月6日以设计费为名实际支付给真艺公司20000元,真艺公司出具收条一份,注明此款结清。正泰公司之所以支付真艺公司20000元的设计费,是因为济炼社区原居委会领导授意且正泰公司当时对真艺公司不是施工图设计单位一事并不知情。因此正泰公司并非实际承认真艺公司为涉案项目施工图的设计单位。
智远街道辩称,一、真艺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其对智远街道的诉讼请求。(一)智远街道从未主动找过真艺公司,更没有要求真艺公司为智远街道设计效果图、整套施工图及预算书,济南市历下区济炼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济炼社区居委会办公的地方,由于该房屋需要装修改造,需要对外进行招投标确定装修施工公司,为了进一步明确施工大体预算,智远街道让济炼社区居委会出具施工大体的预算;(二)真艺公司也不是按照智远街道的要求完成的设计,在该工程招标以前,智远街道从没有和真艺公司有过任何沟通联络,不可能要求真艺公司按照自己的要求完成设计。
二、真艺公司要求智远街道支付其施工图设计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对智远街道的诉讼请求。(一)真艺公司和智远街道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智远街道不是合同的相对方,真艺公司无权要求智远街道支付其相关费用;(二)真艺公司也曾参与了该施工工程的招标,但其并未中标,更不存在要求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基础,且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施工图设计费由中标单位向设计单位支付,真艺公司没有中标,其当然无权要求获得施工图设计费用;(三)根据真艺公司提供的收条,真艺公司已经收到了该装饰项目工程效果图的设计费,这是真艺公司和正泰公司充分协商,并考虑到真艺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双方最终同意应支付的费用,且该费用也已经支付,现在真艺公司又反悔,要求另行支付设计费,显然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毫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真艺公司提交施工图91张、效果图33张、预算书56张,正泰公司、智远街道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经审查,从该组证据的内容来看,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智远街道发布《济南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名称:济南市历下区济炼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JNLXBD-2014-G002,招标人在报价中还应包括向施工图设计单位交纳的施工图设计费(设计费115284元),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单位支付该设计费用。正泰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中标,中标金额为3165326元。
2014年11月12日,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办事处济炼社区居委会出具《关于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济炼社区活动中心前期预算设计工作量的说明》,载明“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济炼社区活动中心申请项目时,按照要求做了33张效果图、整套施工图和预算书,特此证明”。
2018年1月10日,孙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韩友军(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济南市历下区济炼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效果图及设计费贰万元整,此款结清(以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付款到我公司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日期为实际收到日)”。2018年2月6日,正泰公司通过银行向真艺公司转账2万元,真艺公司向正泰公司开具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中,真艺公司与正泰公司、智远街道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真艺公司提交的施工图、效果图、预算书,结合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办事处济炼社区居委会出具《关于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济炼社区活动中心前期预算设计工作量的说明》及《济南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设计费支付的约定,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真艺公司与智远街道间建立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且真艺公司实际完成了涉案装修设计工作,双方的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正泰公司抗辩称该设计工作是由山东展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并提交施工图一份,本院认为,从该施工图的内容来看,仅有目录和说明,不能证明山东展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涉案设计工作,且正泰公司也未提交实际支付设计费的相关证据,故对正泰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付款义务,《济南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中包含向设计单位交纳的施工图设计费,投标单位对此是明知的,正泰公司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向设计单位即真艺公司支付设计费,招标单位即智远街道无需向真艺公司支付设计费,正泰公司已支付2万元,尚欠95284元,本院依法支持正泰公司向真艺公司支付设计费9528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5284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智远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济南真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元,由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