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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盘锦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401民初564号 原告:唐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 被告:盘锦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刘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某与被告盘锦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唐某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原告已预交5,800元,退还原告2,9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