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205民初4519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
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某集团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575300元及利息63650元;2.诉讼费由***、福建某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0日,***聘请***为福建某集团所承建的厦门市海沧区)提升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案涉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总工程师,每月工资为5万元,车辆补贴及日常开支为每月7千元,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和福建某集团同意***的每月工资为6万元,其它的补贴仍然为每月7千元。
***在此期间,按时完成***和福建某集团交与的工作任务,***虽然担任***的现场总工,也在案涉改造工程项目部担任生产副经理,并代表项目部与业主、设计、监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往来、参加各种类型会议、参与重大设计决策、征迁工作、对外联系工作、协调等均以福建某集团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各种会议纪要签到表及办事签字均可证明。***在该项目部工地担任现场总工,有一年十个月之久,也在福建某集团责任案涉改造工程项目领取7次工资,***在***和福建某集团处陆续领取的工及补贴款共计830700元。2024年3月3日,***离开厦门市海沧海沧街道项目部,并与***及福建某集团项目部做好财务手续。
被告***未作答辩。
福建某集团答辩称,一、福建某集团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也无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从未有过任何工资薪酬的约定,福建某集团也未拖欠***劳动报酬,请求依法驳回***对福建某集团的诉讼请求。
二、福建某集团系案涉改造工程的总承包,就该工程在建设银行设立了“福建某集团提升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该工程的劳务分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福建某集团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某公司上报的班组工资表代发工资,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代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属于福建某集团的员工,福建某集团发放的款系不是福建某集团代***支付***劳动报酬。
三、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违反“先裁后审”即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请求裁定驳回***对福建某集团的起诉。
在本案中,***用于主张劳动报酬的直接证据主要是***个人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非福建某集团出具,福建某集团没有拖欠***的工资,也没有向***出具过任何工资欠条,而且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如果***认为福建某集团拖欠其劳动报酬,对于福建某集团而言,应是先仲裁,后诉讼,然而本案直接受理***对福建某集团的起诉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之规定。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对福建某集团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对福建某集团的起诉。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厦门某有限公司系提升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的业主单位。福建某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了案涉改造工程。2022年5月20日,***招聘***到案涉改造工程项目从事施工现场总工程师。******其2024年3月3日离开项目部。
厦门某有限公司印发的案涉改造工程会议纪要显示,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以福建某集团马某提升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身份持续参与马某提升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协调、安全管理等会议,并在签到表签名。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显示,***收到“对方账号与户名”一栏是“福建某集团有限公司提升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的工资。***分别于2023年11月1日、12月7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8日、2024年11月20日各收到7910元,共计47460元。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中,莫某(系***的妻子)、***(系***的妹妹)均收到“对方账号与户名”一栏是“福建某集团有限公司马某(石塘立交-翁厝立交段)提升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的工资。莫某和***分别于2023年11月1日、12月7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8日、2024年11月20日各收到5970元,共计71640元。莫某与***还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厦门某有限公司马尾区亭江镇排洪渠整治工程转账的4600元、1800元工资。***主张该款项也系***向其发放的劳动报酬。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催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2024年3月2日,***向***发微信“我下午就回去了,工资要帮我准备一下,你差我工资71.53万元,我已和财务核对过,尽快付给我,我目前确实有困难。有什么事打电话吧。”2024年3月7日,***向***发微信“先给我50万,我周转一下。”2024年3月11日,***回复“在外协调事情中。”***回复“工资怎么还不转丫?我都受不了。”2024年3月12日,***向***发微信“***,什么时候能转丫,这个问题对你来说小事一桩。”2024年5月15日,***向***发微信“***,财务怎么还没转丫?”2024年5月15日,***向***发微信“金总,财务怎么还没转丫?”2024年8月7日,***向***发微信“***你好:我已经离开项目部已经有5个月了,我的工资这点事你一拖再拖,每次都是用不同的借口来作推迟,真不好玩,我这个人做事做人可以说过的去,我也不想和你多说什么?如果到本周末(8月11日)我的工资的问题还得不到解决,下一周我将采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追讨工资,我在项目各大微信群、也有有关领导的电话和微信,到时我反映了一些真实事件,会给福建建工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你本人的声警也会受到一重影响及破坏,那只能说对不起了,我希望大家不要为了这一点的工资双方闹得不愉快,希望尽快解决为盼。”***回复,“明天明确回复你”2024年9月11日,***向***发微信“***啊,***,我都不知道如何与你交流,我也同意你的还款计划,本来这个款上个月15号到20号就要付给我,你说月底我也同意。你一拖再拖,我也问过财务你根本就没有安排我的计划,我本周再收不到款,我下周将采用我自己的办法来解决。到时候如果闹大了,我怕你收不场。”“你这么大的老板,关于钱的问题对你来说都是小事一桩啊,怎么会办成这个样子呢?”“你拖欠我的工资施了这么长时间,利息都去多少了,你去算一算,我这边也要再付给别人的利息。”***回复“我现在在业主这,迟点联系你”
2024年11月12日,***向***发微信“***,今天钱能转吗?请告知。”***回复“下午会到”“刚刚在打电话”***回复“好(握手)”2024年11月17日,***向***发微信“***,款项的事怎么解决啊?双方约定好的时间付款又过了大半个月,你也是讲诚信的人,这样子一直拖也不好吧,我也是确实有难处,你看一下怎么解决给一个明确的答复吧,我跟你打电话都不好意思了。”2024年11月20日,***向***发微信“***,上午可以转了吧,我实在顶不住了。”2024年11月21日,***向***发微信“***,双方约定好的事又过了20多天!款项今天能解决吗?给个答复吧。实在解决不了,我就用别的办法来解决吧。我一让再让,哎,我也不知道怎么说好了。”2024年11月23日,***向***发微信“***,不是说好了今天打款吗?目前还没有收到,什么情况问一下。”2024年11月28日,***向***发微信“***,和财务那边碰一下,先打点钱给我周转一下。”2024年12月5日,***向***发微信“我一会就返回去了。你等一下。”2024年1月5日,***向***发微信“尊敬的谢某您好:我叫***,在福建某甲项目部工作。2023年年尾您到马某调研工作时、我陪您到工地走了一圈,介绍了马某的施工进度及征迁情况,不知您是否对我有印象?我是万不得已才给您发信息,请求您、需要您给我提供帮助。姓名:***,电话号码:XXX。我于2022年5月20号到马某项目部工作,2024年3月3号离开马某项目部,任施工现场总工及项目管理工作,2020年5月至2024年11月20日止,领福建某公司劳务部了7次工资,小计13.07万元,尚欠我希望谢某您能在百忙之中帮忙过问此劳务工资57.53万元。希望谢某您能在百忙之中帮忙过问此事,追促福建某甲项目部尽快将我的劳务工资给予支付,春节将至,生活困难,希望您能帮忙解决为盼,非常感谢。”2025年1月24日,***向***发微信“***,我知道你最近忙,也比较烦,把我的工资款打一下吧,今年确实日子比较难过。建工这边需要我配合,我会积极配合。”2025年1月27日,***向***发微信“***,今天款会转吧,我已经三年春节没拿过钱啦。”2025年3月23日,***向***发微信“***你好,我们2024年12月5日在建工项目部双方确认欠我劳务工资575300元,什么时候给我,原来你们夫妻承诺在2025年春节前付清,现在又过几个月了还未付,给我一个确切的付款日期。”并发送《情况说明》的图片给***。2025年3月24日,***向***发微信“***,欠我的工资如何解决,给我一个答复吧。”
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向***(福建某集团的员工)反映***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2024年9月19日,***向***发送短信“***,我是***(XXX),我22年5月20号到马某项目部,于2024年3月3号离开项目部,任施工现场总工及项目管理工作,离开时财务手续及工作交接均已办好。工资总额140.6万元(含车辆补贴及其它)。工作以来陆陆续续付了81.07万元(含公司劳务领了6了次工资11.07万元),欠我劳务工资59.53万元。麻烦雷某乙你和***协调一下,尽快将我的劳务工资付给我,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对建工有影响对他个人也不利。谢谢。”
2024年9月19日,***给***发微信“只要找到我这边,我都会及时反馈,我们也会重视快速处理。”并发送一个群名为“福建建工厦门马某施工管理群(40)”的聊天记录,***在群聊中@***,发送微信“@杭早上接到一个叫***的人电话,原来在马某项目负责现场管理,确认下是否属实?”***(该群聊中***的备注名为“厦门马某***XXX”)回复“工作时间是事实,已支付金额也是事实。***的事情我会处理并反馈。”
2024年9月19日,***向***发送微信“我也不想把事情搞大,我最好就到你这一关能把事情处理完大家都好。”***回复“是的,我这边也是及时反馈给你”“应该是项目部要给你道歉,前期没有管理到位。”2024年9月20日,***向***发送微信“那你催下他们怎么说,及时跟我反馈,我们要给你确保款项到位。”***回复“***,我已经和***协商好,日后他如果违约,我再找你帮忙,谢谢”***回复“不说清楚,要是***没干了,你钱又拿不到,我们怎么给你解决,所以你们协商方案要告诉我”2024年11月2日,***向***发送微信“***前几天有跟我联系说这几天会给予安排一部分。”2024年11月19日,***向***发送微信“那你有什么要及时说,不要等到最后没人解决了再来找我。”2024年11月26日,***向***发送微信“***,24年9月20号。***的爱人***找我协商欠薪一事。协商内容如下:10月份付30万,11月,12月,25年的1月,各付10万,在春节前全部付清。时间又过了近二个月***那边违约了,至今为止分文未付,希望项目部、公司帮忙协调解决一下望给予答复为盼。”“是说好了,但是他们违约了。我11月份几乎每天都给他们一个电话,总是用各种理由、借口来推,至今分文未付,我也只希望公司能帮忙解决这个事。如果公司解决不了的话,那我再用别的方式来解决,我怕解决的事情闹大了那就不好收摊了。”***回复“那我帮忙反应一下,也问一下***她们准备怎么处理”***回复“好的,谢谢,谢谢。”2025年1月7日,***向***发送微信“怎么样?***跟我说会跟你沟通协调,是否有和你联系?”***回复“***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和我联系。”
***提交的《情况说明》影印件显示,2024年12月5日,***与***签订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一、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7月31日工资按5.7万/月计算,工资组成:劳务工资50000元/月,5000元/月为车辆补贴(含燃油费、保险、过路费、使用费、保养、维修等一切费用),2000元/月(项目部日常工作开支)。二、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按6.7万/月计算,工资组成:劳务工资60000元/月,5000元/月为车辆补贴(含燃油费、保险、过路费、使用费、保养、维修等一切费用),2000元/月(项目部日常工作开支)。三、本人于2024年3月3号离开马某项目部,离开时财务手续及工作交接均已办好。工资总额140.6万元(含车辆补贴及其它)。工作以来至2024年11月20日陆陆续续收到工资83.07万元(含公司劳务领了7次,小计工资13.07万元)尚欠我劳务工资57.53万元。四、2024年9月20号***的爱人***找我协商欠薪一事。协商内容如下:10月份付30万,11月,12月,2025年的1月,各付10万,在春节前全部付清。时间又过了二个月***那边违约了,至今为止分文未付。五、欠款金额与***同志已核对过双方确认无区,工拖欠时长近两年,希望福建某甲项目都扣***同志工程进度款代付该笔劳务费用。望福建某甲项目部、公司帮忙协调解、给子复为盼。谢谢。附:一、马某工资表二、部分付款单(前期付款单己做账)”该《情况说明》的复印件***作为说明人在落款处签名,***作为承诺人在落款处签名,并在上方注明“上述情况属实,同意扣除进度款支付该笔费用。”******该《情况说明》原件已经交给***。
2021年11月24日,福建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路桥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双方约定,福建某有限公司委托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路桥某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福建某集团提交的《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显示,***、***、莫某均在发放清单中。
庭审中,******,其是通过一个亲戚认识***,由***雇佣去案涉改造工程工作的。***不清楚与谁签了合同,仅在合同上签名按手印,公司的劳务部签完合同之后,把合同拿走了。因为福建某集团给***发了7个月的工资,***认为其与福建某集团是雇佣关系。在案涉改造工程工作期间,***是自己交医社保。其报酬除了上述由福建某集团转账外,其余部分由***的财务转账给他的个人账户,部分工资也会发在他妻子或者妹妹的银行账户里。其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24年12月5日写《情况说明》时开始计算。
福建某集团***,***参加的相关协调会并出现在会议纪要上,并不能证明***就是福建某集团的员工,班组上的人员或者劳务人员根据安排也可以参加相关会议,并不是只有员工才能参加。会议签到表是参加会议的登记,与双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无关。***提交的提升改造工程组织机构图及项目人员安排并非会议纪要的附件。福建某集团从未跟***签订过劳动合同。***与福建某集团无关。其承认***在案涉改造工程项目上工作。案涉改造工程福建某集团将劳务分包给福建某有限公司,其不清楚***跟福建某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向***及福建某集团调取***与***及福建某集团的劳动合同及闽建工马青项纪要(2023)5号文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后因福建某集团认可***提交的闽建工马青项纪要(2023)5号文的真实性。***撤回该部分申请。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情况说明》影印件、《中国建行银行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当事人***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拖欠的报酬数额及应向***支付报酬的主体。根据***提交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及庭审***,该《情况说明》由***本人签署,明确载明欠付劳动报酬金额为575300元,该《情况说明》虽为复印件,但能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且***本人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采信***的主张,对《情况说明》所记载的内容予以采纳。***据此主张***尚欠其劳动报酬575300元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拖欠报酬的支付主体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受***招用,二者具有劳务雇佣关系,***与***签订《情况说明》,对欠付***的劳动报酬进行了确认,故***应对拖欠的***的劳动报酬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福建某集团是否应对***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申请向***及福建某集团调取劳动合同原件,但根据庭审调查,***无法说清和何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提交与福建某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的初步证据,故本院对其该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其系经***雇佣在案涉项目部工作。工资由几个渠道发放,包含福建某集团通过农民工工资渠道,发放至***、莫某及***账户;以及***及其财务通过私人账户支付至***账户。***的户籍地址属于市区,其在案涉项目的职务系施工现场总工程师,并非普通工人。从工资发放金额看,***与***约定的工资与福建某集团通过农民工账户发放的工资并不相吻合,福建某集团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仅是代福建某有限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由此可知福建某集团通过农民工账户发放的工资仅是***收取报酬的途径之一。案涉改造工程会议纪要虽显示***系项目部工作人员之一,但基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与福建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且从在案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看,***一直向***催款,并请求***帮忙协商,并无向福建某集团催款的意思,表明***亦清楚知晓其系***雇佣。综前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福建某集团有雇佣或与***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本院认为***主张与福建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其要求福建某集团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情况说明》记载,***应于2025年1月全部付清欠付报酬,但***未付。***据此要求***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应于2025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5年1月20日为3.1%)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753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53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3元减半收取4776.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