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02民初1687号
原告:黄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国资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黄某与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2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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