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2民初16275号
原告:陈某(公民身份证号:XXX),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公司职员。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3元,减半收取4612元,由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