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7财保266号
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9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9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艳杰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