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坊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宏坤,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兵,四川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坊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执行中,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X××××汽车、车牌号为川AX××××汽车。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0,00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3650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