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4675号
原告:***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八号路以北、十九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9304049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临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654279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与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鑫瑞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圣汇公司支付合同款7683089.37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21年11月14日之前利息为66429.2元;以7683089.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11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2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234878.44元。截止2022年7月28日利息合计为301307.6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被告圣汇公司(以下简称圣汇公司)与原告鑫瑞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SHWX200721),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浙石化化工区压力罐组三,共10台40**立方球罐安装”项目,安装内容为:4000立方丁二烯罐2台、4000立方正丁烷7台、4000立方丁烯球罐1台。安装总价值1830万元(含9%增值税)。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鑫瑞公司机具、人员进场10天内,圣汇公司支付合同的15%预付款,5台组对完成支付10%,10台组对完成支付10%,5台焊接完成支付15%,10台焊接完成支付15%,水压、气密完成支付10%,防腐完成支付15%,收到监检证书支付5%,质保期后支付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要求的实际安装变更及承诺追加的费用等为523.716776万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及被告安装变更等指示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现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安装款1467.7220万元,剩余合同款未付。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若所请。
被告圣汇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所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从合同内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方式和过程看,应属于典型的安装工程合同而不是一般的承揽合同。一、项目为浙石化化工区压力罐组三,共10台40**立方球罐安装,安装总费用为1830万元,安装地点为浙江省舟山市鱼山岛,同时明确了安装时间、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所承包工程不得私自分包等事项。二、安装形式采用第三种其他,具体为:乙方界面:10台40**立方球罐的码头吊装、倒运到施工现场、组对、焊接(含钢结构楼梯、喷淋、垫板等组焊工作)、支柱防火(含主材)、热处理(Q345R材质球罐无需热处理)、梯子平台及联合平台的制作安装、消防喷淋的安装、水压试验以及10台球罐施工期间用电箱、电缆、机具设备、辅材、安全文明施工费及甲供材料的卸车费、球罐组对焊接材料,其中7台40**立方Q370R球罐所用指定焊材J557RH(四川大西洋);甲方界面:甲方提供10台球罐的无损检测、监检费、预焊件、梯子平台、消防喷淋、备品备件、油漆、**等材料,另附球罐安装技术协议;并备注增加的工程量以双方现场签署的联络单为准,并以协商后的单价另算,在下一个付款节点一并支付。三、从上述合同内容上看,工程施工的范围为大型设备一球罐的安装,合同价款计算(增加的工程量以联络单为准)和付款方式具有工程合同的特点,且合同金额较大。再从建设工程的概念上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本质上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除的部分。结合到本案,球罐安装后固定在土地上,即与土地形成不可分割的部分,因而《设备安装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一种。四、合同履行管理采用的是安装工程的项目化管理形式,如现场有项目监理、签订《进场施工安全责任书》、签署开工报告、中间交接证书等,均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
涉案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双方的纠纷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工程所在地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鑫瑞公司针对圣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圣汇公司将施工现场完成基础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达到条件后,再由答辩人向负责将原告提供的球壳体等设备设施在现场按照圣汇公司的要求对其进行组对、焊接、支柱防火、热处理等安装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的典型的承揽合同,而非圣汇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的的人民法院起诉,故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圣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设备安装合同》,该合同从合同名称,安装内容、安装形式、安装验收等内容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属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辖区,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圣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