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伟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鸿伟置业有限公司与方甲建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81执1817号 申请人山东鸿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大厦1517-15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温泉路东段中央福邸小区6号楼2单元602室。 本院依据(2023)鲁1581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山东鸿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5000元及利息(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账号62284013277********)。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