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凯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4民初53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凯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西外社区五龙宫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凯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之,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