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帕莱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帕莱顿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宁国市银强电机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8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东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韩某乙,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原审被告:朱某,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及原审被告韩某乙、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25)皖1881民初62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一审裁定对管辖条款效力的认定错误,涉案管辖条款依法应属约定不明而无效。法律规定,协议管辖必须明确约定一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约定的“起诉方所在地法院”,并未明确指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或任何一个特定的、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的人民法院。当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作为“起诉方”时,该条款将导致管辖权无法在起诉前得以确定,实质上赋予了先起诉一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剥夺了另一方基于法定管辖或有效协议管辖本应享有的程序利益,违反了协议管辖的确定性和公平性原则。此种“由先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在实践中已被多个司法判例认定为约定不明或无效。因此,该约定依法属于约定不明,应认定为无效管辖协议。二、在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法适用法定管辖规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核心源于《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销售合同》,在管辖条款无效的前提下,本案应回归法定管辖。其住所地为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三、一审裁定关于《设备维修合同》的分析存在片面性,该合同管辖约定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将争议解决地点指向德州地区的合意。某乙公司的诉请包含了基于《设备维修合同》产生的维修款2万元。该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是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虽然该合同主体与销售合同主体不完全一致,但两份合同针对的是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及后续维修事宜,争议事实紧密关联。该维修合同的管辖约定清晰指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方在处理与涉案设备相关争议时,将管辖地倾向于德州地区的商业安排和合理预期。一审法院以“被告并非该份合同的主体”为由,完全割裂两份合同管辖约定的关联性,有失妥当。四、从方便诉讼、查明事实的角度出发,本案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山东省德州市,其住所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如需明确)及可能的合同履行相关行为地均在德州地区。将本案移送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核实设备状况及维修情况,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也更符合“两便”原则。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案件管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销售合同》中“提交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的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约定的“起诉方所在地”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明确具体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双方因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某乙公司依据上述管辖条款的约定选择向其住所地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案涉《设备维修合同》虽然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份合同系维修合同,且某甲公司并非该合同主体,依法不应作为对《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销售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故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