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449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永利新村S7-2号商业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四川广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东脱硫脱硝安装项目部,。
被告:四川广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耀二路376号2楼商1-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