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1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97年9月18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陡坡山社区居旺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H5NM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颜陈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颜陈之母。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受害人***之母,
上诉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1181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湖北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