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3606号
原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雅凤巷24号雅凤小区3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485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铁路第一中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额尔古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101462106272D。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铁路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