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5民初49号
原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雅凤巷24号雅凤小区3幢1层1号
经营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阳方口煤炭集运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