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保85号
申请人姬某某,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工亡职工姬某某之父。
申请人王某某,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申请人刘某某,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申请人刘某某,女,201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申请人刘某某,男,201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请人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0591919202000000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某某行开设账户51****36的银行存款13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源美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某某行开设账户20***13的银行存款130万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正清
书 记 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