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603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黎苑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0003083390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8145881A。
法定代表人:*家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建设公司)不履行淮水费决字[2017]第018号《限期缴纳水利规费决定书》为由,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申请执行人市水务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8月7日,市水务局作出淮水许可〔2015〕2号《关于***航道(临涣至南坪段)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明确***航道(临涣至南坪段)整治工程计划于2015年8月进入施工准备,于2018年7月建成,总工期36个月;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及时向市水务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76.81万元等内容。2017年4月19日,市水务局作出淮水保费通字〔2017〕第003号《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责令港航建设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缴纳案涉河航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同年10月10日,市水务局作出案涉决定书,限港航建设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全部款项,并于当日向该公司送达。后港航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案涉《限期缴纳水利规费决定书》,市水务局遂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本案中,港航建设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4月10日,故市水务局应于2018年7月10日前申请强制执行案涉《限期缴纳水利规费决定书》,而市水务局于2018年7月16日提出申请,显然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且无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淮水费决字[2017]第018号《限期缴纳水利规费决定书》的申请。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王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驳回起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