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市水务局、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603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黎苑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00030833900。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娄国璋,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7号。组织机构代码798145881。
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水费决字[2018]002号《限期缴纳水利规费决定书》为由,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水务局以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淮北市水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水务局撤回对淮水费决字[2018]002号《限期缴纳水利规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余庆
审判员  王 鸿
审判员  郑玉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惠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