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财保421号
申请人: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14811G。
法定代表人:张佩良。
委托代理人:孙华,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千,天津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8145881A。
法定代表人:李家俊。
申请人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38093.2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0年4月14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38093.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