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湖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进,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陈,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亮,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杰,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建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港航建投公司与路港工程公司在案涉合同专用条款对照表中删除了专用条款载明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不调整的约定,依据不足。同时对路港工程公司诉称案涉工程的延期开工、停工事实认定不清,判令港航建投公司支付路港工程公司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0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训明
审判员 李广磊
审判员 杨东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苑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