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7114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普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323804302Q,住所地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三余镇富民街99号镇北居二组宏发翰林府邸8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雷娟。
被告: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7631955Y,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邱旭鹏。
原告***与被告南通普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淑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