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普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普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29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普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323804302Q,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黄雷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南通普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应给付南通普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过付工程款50000元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57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50573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F×××××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苏0602执2440号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于(2021)苏0602执83号案件执行中至南通市××人家××室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5.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石港镇××街村村委会调查,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平时基本不在家,未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拨打村委会提供的被执行人父亲联系电话,被执行人父亲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之前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的限制消费令。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允萍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