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民初579号
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乐园小区一区15号商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71438238D。
法定代表人:黄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非,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纬一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3188776976。
法定代表人:孙永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锦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MA0U6H0DXD。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海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