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民初2257号
原告:***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盘锦中国食品城辽宁鲜活水产城****。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星,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纬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 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隋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