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3号
原告:兴隆台区源达施工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工业大街司机乐小区******。
经营者:高源,男,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绿地世纪城******107/div>
法定代表人:马玉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纬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孙永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台区源达施工处诉被告辽宁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隆台区源达施工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4.00元,减半收取5,617.00元,保全费4,2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亚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