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91民初1822号
原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中,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昆仑能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仑能源(沈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雪
审判员***
审判员王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