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夏津县宏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德州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7民初857号 原告:夏津县宏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津雷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夏津县宏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德州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津县宏运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州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夏津县宏运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