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名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名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催34号 申请人:宁波名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文体弄8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宁波名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名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927520055016、出票日期2019年5月13日、票据到期日2019年6月13日、票据出票人宁波名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出票金额7000元、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名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宁波名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