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某销售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106民初15870号 原告:济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某销售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销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49013.3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3826.08元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187.26元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款经结算,被告销售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3日和2021年7月8日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其中一张票据号为:尾号2675,票面金额为33826.08元,到期日为2021年9月3日;另一张票据号为:尾号9722,票面金额为15187.26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8日,票面金额共计为49013.34元。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在网银电票系统内提示付款,现被告一直未予兑付,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均未予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销售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3日,销售公司向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票据号码为尾号2675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33826.08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3日;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销售公司。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提示付款,但销售公司未予兑付,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2021年7月8日,销售公司向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票据号码为尾号9722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5187.26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8日;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销售公司。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提示付款,但销售公司未予兑付,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本院认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持票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尾号2675和尾号9722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系销售公司,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该承兑汇票请求销售公司作为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款项及利息。故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销售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9013.34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销售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某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9013.3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3826.08元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187.26元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日照某销售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