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02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4月13日出生,210902196304134031,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辽宁中天安维电梯有限公司,9121090276834955X1,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生效的(2020)辽0902民初107号判决,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辽宁中天安维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中天安维电梯有限公司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中天安维电梯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营业部的账户18×××70-0001存款305.9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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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