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2民初6835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0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18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8983.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8983.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