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

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453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诸城景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后郝戈庄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100号。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诸城景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鲁0782民初453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