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2民初683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河,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史国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涵,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奇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云,山东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鲁0782民初683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该案已调解,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济南齐鲁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于金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