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工中恒金融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9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工中恒金融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西二街38号2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2单元3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葛呈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工中恒金融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23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工中恒金融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哈工中恒金融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工中恒金融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3元,减半收取2641.5元,由上诉人哈工中恒金融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高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