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充市紫睿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665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
法定代表人:葛呈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南充市紫睿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
法定代表人:陈柯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416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充市紫睿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83973.52元,执行费132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南充市紫睿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117.38元,已支付申请人账户。除上述财产外,现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充市紫睿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4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执行助理李红涛
书记员  刘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