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732号
原告: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2单元3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葛呈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木星科技大厦厂房二区3-1#)。
法定代表人:周颖。
原告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建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