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5930、593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357号达成工业区研发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3969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539G。 法定代表人汤暑葵。 被执行人深圳市劲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岗头风门***岗高科技园4栋1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09694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劲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3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执行到位全部执行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8)粤03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享有的民事权益已经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38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李 凯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