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8民初1285号 原告:深圳市中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357号达成工业区研发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3969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永安社区东海道445号超美工业园1号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77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中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费用245800元及利息(以245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0年4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双方签订《倍通检测集团产品认证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 三、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共向被告银行转账合计320000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2020年3月20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述合同,被告尚需退还原告300800元,承诺于2020年4月20日前全部付清;2.原告认可被告已退还费用合计55000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检验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出具了书面承诺同意退款,可知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变更形成了合意。被告在承诺书中确认了需退还原告检验费用的数额、方式、期限等,但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未退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检验费用245800元,并支付利息。但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亦未能举证其除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还遭受了其他具体实际损失,故利息应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科海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58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1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  凯  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