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香墅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南省香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奥尚城市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9273号 原告:湖南省香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火车站广场北侧(铁路派出所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PWJQD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奥尚城市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五号全泰西苑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TXEX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的原告湖南省香墅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奥尚城市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香墅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香墅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省香墅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