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民初230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女,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幢4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3070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采取公告送达,但法律适用明确,故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