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901民初6817号 原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幢4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30700K。 法定代表人:黄远洋,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街道××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8167586X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NDGH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公司”)与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论坛公司”)、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论坛公司、融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论坛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2792.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12月10日以工程款1930923.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2022年12月1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2102792.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2.请求确认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融创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被告论坛公司将大理的小院子中区4#(A、B、D)户型装修项目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1月10日完工。2020年12月20日,被告论坛公司确认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直到2021年1月,被告论坛公司才与原告签订《大理的小院子中区4#(A、B、D)户型装修项目景观工程》合同文件。2021年5月份,被告论坛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大理的小院子中区4#(A、B、D)户型装修项目景观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案涉合同的固定总价为6005496.8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论坛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应自合同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2022年1月25日,被告论坛公司为原告办理了竣工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5728942.23元,已支付工程款2326149.98元,剩余应付结算款3230923.98元,质保金171868.27元。办理结算后,被告论坛公司向原告支付13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工程款,现还剩2102792.25元(含质保金)至今没有支付。被告论坛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独资股东是被告融创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融创公司应当对论坛公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论坛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工程款利息无事实法律依据。首先,合同并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论坛公司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其次,被告论坛公司亦不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受新冠疫情影响,被告论坛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极其严重的影响,导致被告论坛公司项目资金回流困难。二、原告对案涉项目并无优先受偿权。原告仅诉请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优先受偿权的项目范围未进行明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中,原告承包的是被告项目的景观工程项目,诉争合同的履行内容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及配套的安装活动,并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无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融创公司辩称,一、我司与原告之间无法律关系,原告起诉要求我司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二、我司己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且论坛公司虽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2020年8月21日论坛公司股东才变更为我司。三、我司与论坛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独立运营,分别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1.论坛公司系一家独立运营的民营企业,为独立法人,所有的经营、管理、投资行为都独立运营。论坛投资公司小院子?中区项目由论坛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对外独立开发和销售,与我司无任何关联。2.论坛公司小院子?中区项目是由论坛公司通过公开招拍产挂方式取得对应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销售,论坛公司独立运营管理,我司并未参与论坛公司今的公司经营,论坛公司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四、论坛公司财产独立,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及资产。1.论坛公司目前已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835435.12平方米,约合1253.15亩。根据审计报告审核认定,论坛公司资产规模约为37.04亿,前述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均登记或备案在论坛公司名下。2.我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路××十里写字楼四楼,论坛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街道××路××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故论坛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具有独立的财产,与我司不存在同属办公、财产混同的情形。3.论坛公司目前现有财产价值远远超过本案争议标的金额,足以履行其自身债务。五、论坛公司具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论坛公司设立初始即制定了规范的财务制度,并根据会计准则完整制作、留存财务,审计报告亦符合会计准则,且未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反映论坛公司财产与我司财产相分离的事实。综上,根据九民纪要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论坛公司与我司不符合人格混同的法律情形,我司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原告与被告论坛公司签订《大理的小院子中区4#(A、B、D)户型装修项目景观工程合同文件》。约定,被告论坛公司将大理的小院子中区4#(A、B、D)户型装修项目景观工程委托给原告实施,原告愿意接受被告论坛公司委托完成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工程款支付方式为:①承包人完成产值达到合同总产值的30%后,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按照审定产值价款的75%进行支付;②工程整体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并通过区域公司及集团验收,发包方支付承包人至合同价款的85%;③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但开具100%足额增值税发票,结算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④质量保修金的退还祥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质保金均不计息。⑤发包人在办理每一次付款手续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当期已完工并完成对应核算产值或结算产值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⑥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负责垫资,工期不顺延,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生效之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垫资利息。 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20日验收合格。经双方于2022年1月25日结算,以《工程(供销)结算单》的方式确认应付结算款为3230923.98元,其中质保金为171968.27元,约定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确认该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结算后,被告论坛公司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13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论坛公司签订的《大理的小院子中区4#(A、B、D)户型装修项目景观工程合同文件》真实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金额,被告论坛公司应支付案涉工程款结算金额为3230923.98元(含质保金171868.27元),被告论坛公司已现汇票支付130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大理论坛公司支付工程款2102792.25元(含质保金171868.2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双方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同时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已于2022年12月20日成就,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故应向被告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12月20日以工程款1930923.98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2102792.25元为基数)。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涉案工程于2020年12月20日经验收质量合格,于2022年1月25日结算完毕,原告2022年12月14日起诉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未超出法律保护期间,被告大理论坛公司未举证证实涉案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本院支持原告在被告论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102792.25元范围内就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欠付工程款利息不属于原告为案涉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原告对工程款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论坛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融创公司系被告论坛公司的股东,负有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论坛公司的义务。被告融创公司已提交了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但并未提交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的专项审计报告,不能证明被告论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融创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融创公司对被告论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的诉讼保全保险费,因诉讼保全保险费并非实现本案债权所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102792.25元并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12月20日以工程款1930923.98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2102792.25元为基数)。 二、被告云南实力融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大 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102792.25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0元,减半收取12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