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230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幢4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30700K。
法定代表人:黄远祥。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谌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