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360号
申请人:无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无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9127号,申请人无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查封、冻结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