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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35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无锡市佑丰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佑丰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