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执2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经一路与纬三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2784629Q。
法定代表人:王兴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路,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蕾,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与水湖路交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17583。
法定代表人:姚如山,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35268.9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方式的查询,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谈龙双
审判员 郑玉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千里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执2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经一路与纬三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2784629Q。
法定代表人:王兴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路,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蕾,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与水湖路交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17583。
法定代表人:姚如山,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35268.9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方式的查询,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谈龙双
审判员 郑玉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