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21民初2817号
原告:安徽德诺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2号创业中心7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德诺科技股份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诺科技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