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博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恒特环保有限公司、湖北佳博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2938号 原告:镇江恒特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平昌新城新润社区物业楼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23YQWDXE(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佳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街道柏泉农场大周湾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RYU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虹社区彩云路1号长城****二期5栋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9413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QXG7K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义路25号中山创意港B栋6楼65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MUG38G。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与神州路交叉口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DUXW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恒特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佳博建设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镇江恒特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恒特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麟